[2.8.19] 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」 出 20:6-7;結 18:20
第二誡命中的警告,我們應當注意明白其意義: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。父親的罪必被追討到第三四代的子孫,這應當如何理解?神也親自宣告: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(結 18:20)。然而聖經不只一次提到父親的罪,其刑罰延伸在子孫身上,摩西多次說到:「耶和華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(民 14:18;出 20:6-7)。耶利米也說到:「你施慈愛與千萬人,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世的子孫懷中」(耶 32:18)。
有些人感到困惑,想要解決這難題,就說這只是指今世的懲罰,因為兒女在今世因父母的罪受懲罰,是有道理的。這樣的懲罰常常是為了要使他們受苦,認知自己需要拯救。這的確是有道理的,以賽亞向希西家王宣告:因為他所犯的罪,他的兒孫的國位將被奪去,且被擄到外邦(賽 39:6-7)。法老的家族以及亞比米勒家族遭受到苦難,原因是他們傷害了亞伯拉罕(創 12:17;20:3,18)。然而這樣解釋,只是逃避問題並非解決問題。
因這些經文中所宣告的懲罰是嚴厲的,不能說僅限於今世。因此,我們必須明白這些咒詛的本質意義,就是:神公義的咒詛刑罰不僅臨到犯罪者的頭上,甚至也臨到他的後裔子孫。當神的咒詛刑罰臨到犯罪者時,因為他失去聖靈,他只能邪惡卑劣地行事為人。若兒子因傚法父親的罪,不悔改歸正而繼續被神離棄,他必會跟隨他父親踏上滅亡之路。而且他的下一代兒孫也會傚法他,繼續行惡不悔改。因為通常人一生的年歲是七十至八十歲,是三四代同堂,上行下效。所以,神必追討他的罪直到三四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