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47] 第九诫命总论“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”出 20:16 出 23:1-7;利 19:16
第九诫命的目的:既然神(就是真理)憎恶谎言,我们必须真诚,不以诡诈待人。总的来说,我们不可以诽谤或诬告陷害人,也不可以欺骗使他的财物受损,简言之,不可以放纵的恶言和无礼的恶行伤害他人。此诫命禁止我们作假见证,与此相关的正面,吩咐我们诚实,尽全力作真实见证来帮助各人,以保护他人的名誉和财产。
主在出埃及记 23 章中解释此诫命的意义,他吩咐我们:“不可随伙布散谣言,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”(出 23:1)。又说“当远离虚假的事”(出 23:7)。主在另一处经文中警告我们:不仅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(利 19:16),也不可欺骗弟兄(利 19:11)。他在具体的诫命中,禁传舌诽谤与说谎欺骗。诚然,就如他在前面的诫命中,禁止虐待、无耻、贪婪,照样他在此诫命禁止作假见证。
正如以上所说,此诫命有两部份。第一,禁止我们以恶意和背后造谣,来损害邻舍的名誉;第二,禁止我们以撒谎和诽谤,来夺去他们的财物。无论你将此诫命理解为在法庭上作庄严见证,或在私下谈论中表达的一般见证,其实都没有分别。因为我们总要注意此“举一反三”原则:在同类的罪中,某一特定的罪被挑出作为例证,其它的罪也都包括在同一类别之下;此特定的的罪被选出来作代表,因为是特别污秽。
“作假见证”是较广泛的用词,延伸包括其它同类的罪,包括诽谤和恶意中伤,使邻舍受到不公的伤害。法庭上见证的作假,总是包含起假誓伪证。亵渎和妄称神名的假誓伪证,在第三诫命中已经清楚明确被禁止。因此,第九诫命主要是论到我们与邻舍的关系。我们的舌头宣讲实话,保护邻舍的好名声与利益,就是合法的遵守此诫命。显而易见的,此诫命是公平的。既然美名胜过大财(箴 22:1),如果我们破坏别人的名誉,所造成的伤害比夺去他的财产更大。然而,在抢夺他人的钱财上,有时以口作假见证,不亚于用手夺取所造成的后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