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52] 圣经有时只提到十诫的第二部分,原因何在? 赛 1:16-18;太 19:16-19
基督和使徒在总括律法时,有时只提十诫的第二部分(第五到第十诫命),省略了第一部份(第一到第四诫命)。所以,许多人误解而想要将之推广也包括第一部分。例如在马太福音中,基督将“公义、怜悯、信实”称为“律法上更重要的事”(太 23:23)。这里所说的“信实”是指对人忠贞诚实,这是指十诫的第二部分。然而有人将此解释为对神的敬虔,而把它扩充到全部律法。
显然这是愚昧的作法。因为基督在此所指的“公义、怜悯、信实”是义行,是人所当行的,藉以显明自己是义人。若我们注意此点,我们就明白马太 19 章中少年的官,他来问主基督当遵行哪些诫命才得以获得永生,为何基督只以下列的话来回答:“不可杀人;不可奸淫;不可偷盗;不可做假见证;当孝敬父母;又当爱人如己”(太 19:16-19)。这些用词主要是从出埃及记 20:12-16 而来,就是十诫的第二部分。因为十诫的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顺服,主要是在内心的动机,或敬拜仪式。人心的动机是隐藏的,并且假冒伪善的人不断的忙于奉行仪式。惟有藉着爱人如己的行为,才能见证出真实的义。
在“先知书”中也常常论到同样的教导,对先知书有一般了解的人也都熟悉此点。因为众先知劝人悔改时,几乎每次都省略十诫的第一部份,劝人们要信实、公义、怜悯、公平。他们这样做,并非忽略人当敬畏神,乃是要求人们当以这些义行来显明真实证据,表明对神的敬畏。的确,众所周知:当众先知吩咐人遵守律法时,他们通常强调十诫的第二部份,因为遵行十诫的后半部份,才能真正具体显明人对义和正直的热诚。这是先知书清楚易明的,人人都可查证,我们在此以赛 1:16-18 作为例证,无须罗列其他经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