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53] 信神和爱人 太 7:12;加 5:6,14
有人会问:义的本质是“以诚实待人”多于“以敬虔尊荣神”吗 ? 绝对不是 ! 然而除非人真诚的敬畏神,他就不能在每一方面都持续遵行爱人的诫命。所以在爱人的实践上,也显出当事人敬虔的明证。此外,既然主清楚启示,也藉着众先知证实:我们作任何事也无法加给神什么,神要我们当尽的本份并非局限于他而已,他也操练我们向邻舍行善(诗 15:2-3)。
所以,使徒保罗将圣徒的完美总结在“爱”里,这是理所当然的(林前 13:1-8;弗 3:19;1:5;西 3:14)。他说“爱”不是废去律法,乃是为要“成全律法”,所以说:“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”(罗 13:8)。又说,“因为全律法都包在‘爱人如己’这一句话之内了”(加 5:14)。保罗在以上的话中显明,他所教导的就是基督所教导的:“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,你们也要怎样待人,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”(太 7:12)。
显然,律法和先知(整本旧约)都将“信神”以及“合法敬拜神”有关的一切,放在首位,而将“爱人”放在附属的次位。惟有信靠神、敬畏神、爱神的人,才能真正爱邻舍如同自己。主在马太 7:12 所说的是指十诫的第二部分,吩咐我们以正直和公平待人,使我们藉着遵行爱人的诫命,来见证出我们是否真的虔诚敬畏神。“信神”是“爱人”的根基,“信”才能生发“爱”(加 5:6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