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圣洁的法则就是神所启示的律法】4/3 活在圣灵中 – 巴刻 著
保罗说道,福音是要呼召我们「……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,并且穿上新人;这新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,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。」(弗四23、24)仁义和圣洁(这里原文是hosiotes,同时指到外在和内在的纯洁)是彼此互属的:两者基本上是同一件事,只是从不同的角度看。当仁义被视为将自己分别为圣献给神的表现时,那就是圣洁;当圣洁被视为遵行神的律法,那就是仁义,两者二而为一。
在圣经里,律法有多种不同的意思,但我在这里用这个词,是取其基本含意,就是神对人生命的要求。这些要求记载在十诫的律例和禁令上,被众先知、使徒和基督自己阐释与应用;又表现在圣经里那些讨神喜悦的人身上,而耶稣基督更列在众位之首,从这个观点看,他的生命就是律法的化身。诚如保罗告诉我们,在这个意义上,律法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和属灵的(罗七12、14)。律法的要求表达和反映了创造主的性情,而与律法符合的,就是神在人心里的形象,亦即是酷似神的气质;这形象在始祖堕落时失去了,现在才藉着恩典在我们里面恢复。像神自己一样,这律法的标准永不改变,而圣洁的高峰就是成就这早已赐给我们的仁义的法则。
我们应以神的律法作我们行事为人的准则,但切不可与律法主义混为一谈。我们知道,律法主义是基督徒必须避免的错误。律法主义含有两个意思:第一,他假设所有律法的要求都可用一套标准的守则去表达,且适用于一切情况,而这套守则却不涉及行事者的动机、目的和心态;第二,他假设严守法规是救恩之道,我们可藉守律法进入荣耀里,或至少获得神一点宠佑,除此以外,别无他法。在这两方面,律法主义不是正标志着福音书所述的法利赛人,以及滋扰加拉太教会的犹太教基督徒吗?然而,耶稣坚称在人遵行律法或破坏律法之前,是先有意愿和目的,然后才有行为和表现的,一针见血地点出第一个假设的错误。而保罗也粉碎了律法主义的第二个观念;他阐释福音是单单藉着基督,因信称义,不是靠行为的。
今日福音信仰基督徒比较成功地防备了后者,对前者的防备却没有那么着力。我们因信而罪得赦免、蒙神接纳,这是最清楚不过的,但我们却逾越了圣经的要求,为自己和他人订立一些规则,视那遵守这些规则的人为属灵上的精英。可是,这种藉着群众压力来削减基督徒个人自由的做法,并非圣洁之途;稍能引以为慰的,就是今天已有人起来反对他。
固然,为逃离热窝而跳进炉火里是不智的,若然我们为脱离律法主义而掉进无法无天的放肆里,我们的终局可能比前者更加不堪。基督徒必须以遵行律法为他们一生的理想,诚如耶稣自己在登山宝训中强调:「我实在告诉你们,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,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。」(耶稣在这里利用夸饰法讲论,当时,他和许多圣经教师都经常采用这种技巧去突出要强调的重点;他实在的意思是,那体现在五经之中,以及贯穿并隐藏在整本旧约圣经里的道德律例是永不消亡的。)「所以,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,又教训人这样作,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;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,又教训人遵行,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。」(太五19)耶稣说,你若不是一个尽心尽责的律法遵从者,你不可能是一个好门徒。
肯定的说,基督徒并非律法主义式地遵行律法,不是为求取生命而遵行律法,而是自生命涌流律法的义,更不是为了获取救恩,而是出于感激才遵行的(见罗一二1)。他并非以罪人的身分,为求赢取救恩才顺服神,而是作为神的儿子,在已享有的救恩中欢喜快乐地顺服神。但他像保罗一样,永不忘记他「不是没有律法,……正在律法之下」(林前九21);故此他遵行主人的命令,力求取悦主人。这就是爱的明证(见约一四15),也是真正的圣洁之路。这条路我们必须谨慎踏上,不能苟且贪图捷径,因为在道德上粗疏大意,就是属肉体的(参林前三1-3),不但没有成全圣洁,反而把圣洁否定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