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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6日[2.17.5a] 罗325;加221 基督的死作了我们的赎价

[2.17.5a] 罗3:25;加2:21 基督的死作了我们的赎价

        众使徒明确见证:基督付了赎价,救赎我们脱离了死的刑罚,使我们“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的称义。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”(罗3:24-25)。保罗以此颂赞神的恩典:神以基督的死作为赎价,拯救我们(罗3:24);然后吩咐我们:投靠在基督的宝血里,以致得着义,使我们在神审判台前得以站立安稳(罗3:25)。
        彼得的叙述也是同样的意义:“你们得赎……不是凭着金银等物,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,如同无瑕疵、无玷污的羔羊之血”(彼前1:18-19)。除非基督以他的宝血作为赎价,赎我们的罪,否则以上的对比就毫无意义。这就是为何保罗说:“你们是重价买来的”(林前6:20)。除非我们应受的刑罚归在基督身上,否则保罗所说“只有一位中保……他舍自己作赎价”(提前2:5-6)也不能成立。
        因此,使徒将“在基督宝血里蒙救赎”称为“罪过得以赦免”(西 1:14)。意思就是说:“我们在神面前得以称义、无罪开释,因为基督的血成为我们的挽回祭”。另一经文也这样说:“基督的十字架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、攻击我们、有碍于我们的字据”(西2:14),这指的是那涂抹我们罪咎的赎价。
        保罗的这话也极有说服力:“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,基督就是徒然死了”(加2:21)。由此得知,我们必须从基督那里寻求义,这是罪人无法藉遵守律法得到的;或从另一个角度而言,我们必须从基督的恩典得着义,这是我们无法藉着行为得到的,即神在律法中所应许的: “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着”(利18:5)。保罗在安提阿的讲道,也是清楚肯定此点,他宣称:“你们靠摩西的律法,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,信靠这人(基督)就都得称义了”(徒13:3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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