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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5日[3.13.2] 賽4523-25 因自己的義誇口的,是竊取神的榮耀

[3.13.2]  賽45:23-25因自己的義誇口的,是竊取神的榮耀
        我們知道保羅在「使徒行傳」第13章中的講道,說到:「赦罪的道是由基督傳給你們的。你們靠摩西的律法,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,信靠這人,就都得稱義了」(徒13:38-39)。可見,在人的罪得赦免之後,就得以稱義了;所以,「稱義」是指宣判赦罪,不在乎遵行律法(羅3:28);稱義唯獨出於基督的恩典,是藉著信心得著稱義。總之,保羅說:我們藉基督被稱為義,脫離罪惡,因為他為我們獻祭贖罪。
        因此,當聖經說:稅吏在離開聖殿回家去,已被算為義了(路18:14),我們不能說他被稱義是因任何行為的功勞。聖經的教導是:在蒙赦罪之後,罪人在神眼中被算為義人。所以,這人之所以被稱為義,並非因為他的行為被肯定,乃是出於神白白的赦免。古代教父稱從「認 罪」而得的赦免,為合法的稱義,這是貼切的描述。
        為了避免對「稱義」用詞的爭論,我們只要注意聖經對「稱義」的教導,即可一目了然。保羅在以弗所書中用「白白賜予,接納」來說明「稱義」是神對我們的悅納:「又因愛我們,就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,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,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;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裏所賜給我們的」(弗1:5-6)。這與保羅在另一處所教導:神使「我們白白的稱義」(羅3:24)是一樣的。
        除此之外,保羅在「羅馬書」中將「稱義」稱為「義的歸算」。他毫不猶豫地將「稱義」包括在「罪得赦免」之內。保羅說:「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,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他說:得赦免其過,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」(羅4:6-7;詩32:1)。保羅在此所說「罪得赦免」並非只是「稱義」的一部分,而是其全部內容。此外,他也引證大衛對「稱義」的定義;大衛宣告,得赦免其過的人是有福的(詩32:1-2)。顯然,他所說的「義」是「罪」的相反,是罪過得到赦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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