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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3日[3.11.14] 羅105-9 重生之人的行為也無法使他們稱義

[3.11.14]  羅10:5-9 重生之人的行為也無法使他們稱義
        經院哲學詭辯家曲解聖經,以虛幻手法玩弄經文為樂,以為自己能狡猾地逃避聖經「稱義」的真理。因他們宣稱聖經說「不是因行為稱 義」的「行為」是指,尚未重生之人(在基督的恩典之外)靠自己的自由意志,照著律法字據而行的。他們否認這些「行為」包括屬靈的善 行。據他們所說,人是因信心和行為稱義,而這些行為不是自己所作 的,而是基督的賞賜和重生的結果。
        所以,他們說保羅否認因行為稱義,不是反對重生的信徒因行為稱 義,乃是反對未重生之人靠自己的行為稱義。他們認為保羅這樣教導,只是為了說服猶太人(他們想要靠自己力量稱義),因為猶太人僭越自大稱自己為義,是何等愚昧,竟不知道惟有基督的靈才能將義賜給人,並非人根據自己本性的努力而得稱義。雖然如此,天主教人士沒有認清「律法的義」和「福音的義」的截然不同,這是保羅在其他經文所教導 的:福音的義完全排除人的行為,不論他們用何種美化名稱來稱呼「行為」,即使所謂「重生之人的屬靈善行」也不能使人稱義(加3:11-12)。保羅教導:凡是因行為而得的義,就是「律法的義」,人若遵行了律法的命令,就必因此得救。相反的,「信心的義」是相信基督的死和復活而得的義(羅10:5,9)。
        天主教人士將「稱義」與「成聖」混為一談,所以主張「因信心加行為,才能稱義」的謬論。我們將在後面教導,基督所帶給我們的此二恩福「稱義」和「成聖」的不同之處。我們將更清楚明白,就連「屬靈的行為」也不是使人稱義的原因,因為稱義是唯獨藉著信心。我們以上所引用羅馬書4:2-5告訴我們,因為亞伯拉罕不是因自己的行為稱義,所以在神面前毫無自誇的理由。保羅所說的「行為」不僅是於外表的善行,或出於自由意志的努力。保羅乃是教導:雖然亞伯拉罕有屬靈的生活,近乎天使般的行為,然而他的行為仍不足以積功德,使他在神面前稱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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