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4.15-16] 路17:7-9 不倚靠自己的行為,不以行為誇口!
我們的生命與所有的一切,都是屬於我們的救主。我們一切所有,與奴僕所有的沒有兩樣,都是屬於我們的主人。主基督也藉比喻教導此真理:僕人照主人所吩咐的去作,整天在田裏作工服事,傍晚回來之 後,難道主人還謝謝他嗎?(路17:7-9)。也許僕人盡職地認真努力,作到了令主人讚賞的地步,但他所作的並未超出奴僕本分的範圍。因為他的生命和他一切的能力,都是來自主人與屬於主人。
我們是唯獨因信基督稱義,毫無因行為稱義的可能。兩種極為有害的思想,必須從我們內心根除:我們絕不可倚靠行為來稱義,也不可以行為誇口。聖經教導我們,人所有的義在神面前都是污穢的,除非這些行為被基督的寶血潔淨。因此,聖經常常勸我們不可倚靠自己的善行。我們的行為只配得到神公義的刑罰,除非我們蒙神憐憫得赦罪。我們只能在審判的主面前尋求憐憫,就如大衛的認罪告白:「求你不要審問僕人;因為在你面前,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」(詩143:2)。
約伯說:「我若行惡,便有了禍;我若為義,也不敢抬頭」(伯10:15),他所強調表明的是神的至高公義,連天使也無法比擬。他承認自己是卑微的受造物,即使有義,也不敢在神面前抬頭;任何必死的世人,在神的審判台前都當閉口不言(羅3:19)。約伯甘願服在神公義審判之下,也表示自己一切的義在神面前都站立不住。
當我們不再倚靠自己的行為時,我們一切的自誇也必消失無蹤。既然人在神面前恐懼戰兢,那麼人的行為怎能使人稱義呢?因此,我們務要注意以賽亞所說的:「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,並要誇 耀」(賽45:25);我們被「稱為公義樹,是耶和華所栽的,叫他得 榮耀」(賽61:3)。當人不再相信自己在任何方面有義行,也拒絕以自己的行為誇口時,人的心才得以潔淨。凡是以自己的行為誇耀的,都是自高自大的愚昧人,以虛假自欺,因他們總是妄想得救是根據自己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