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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8日[3.14.17] 羅323-25 我們得救之因,完全不是出於行為

[3.14.17]  羅3:23-25 我們得救之因,完全不是出於行為
        事物發生之因可分為四類。若從這四方面分析我們得救之因,無一方面與我們善行有關。聖經宣告:我們得永生的「本源因」是天父恩慈和他白白賜給我們的大愛(弗2:4)。「實質因」是基督和他的順服,使我們稱義(羅6:23)。「媒介因」就是信(弗2:8;羅3:27)。約翰將這三方面原因,包括在一句話之內: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」(約3:16)。
        至於「終極因」,保羅見證說,是要顯明神的公義,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,並且他同時說明了「本源因,實質因,媒介因」。他說: 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……白白的稱義」(羅3:23-24;弗1:6),這是救恩的主要本源:即神以他白白的恩典憐憫拯救我們。他接著說:「因基督耶穌的救贖」(羅3:24),這就是使我們稱義的實質因。「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」(羅3:25)這是媒介因,藉著信靠基督的寶血,他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。最 後,保羅說到終極因是,神為了顯明他的義:「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」(羅3:26)。
        請注意「稱義」是根據「和好」,保羅清楚說明:神賜基督,使人與他自己和好(林後5:18-19)。他在以弗所書第一章中教導:我們蒙恩得救完全是出於神的憐憫,這憐憫是來自基督作為我們的中保,是藉著信得著的,並且萬事存在的最終目的,是為了使神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(弗1:3-14)。我們看明救恩的各項,一點一滴都不是出於我們 自己。既然如此,我們為何仍要誇口自己的行為呢?(弗2:9)
        主張「神人合作,恩典加行為」者,反對「唯獨恩典」的真理,他們在「本源因」或「終極因」不敢吭聲,因這會否認整本聖經的教導。他們在「實質因」與「媒介因」方面大張聲勢以訛傳訛,妄想將人的義與基督的義並列,將行為與信心同作媒介。聖經也完全反駁此謬論,聖經宣告:唯獨基督是我們的義與生命,稱義的恩福唯獨是藉著信而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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