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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9日[3.17.7] 路16;羅83 律法誡命是公義的,但不能使人稱義

[3.17.7]  路1:6;羅8:3 律法誡命是公義的,但不能使人稱義
        論到行為與稱義的關係,聖經中有些經文以「義」的名稱描述善 行,另有些經文似乎說到人是因行為稱義,這些難題需要解釋。這些經文是將遵行誡命稱為「行義」或「義」,人若能遵行全律法就可算為 義,例如摩西所說:「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,這就是我們的義了」(申6:25)。這可說是律法的應許,並且這是無人能作得到的,所以不能證明人是靠行為稱義。另些經文則不能如此解釋,例如「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當頭還他……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」(申24:13)。詩篇中也有類似的說法:非尼哈的熱心刑罰使以色列蒙羞之惡人,那就算為他的義(詩106:30-31)。
        律法的誡命被稱為「義」並不足為奇,因它們確實是義的。神的律法包涵完全的義。我們理當遵守律法吩咐我們的一切誡命,但我們作不 到;即使我們完全遵守了律法,仍是「無用的僕人」(路17:10)。 然而,既因神喜悅賦予律法為義的尊榮,我們就不當剝奪律法之「義」的名稱。所以,我們甘心樂意承認完全順服律法就是義,並且對每一條誡命的遵守就是義的一部分。完全的義就是完全遵守每一條誡命。但是我們否認有任何人能得著律法的義,因為沒有任何人能完全遵行律法。我們也放棄追求行律法稱義,並非因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陷,乃是因為我們肉體的軟弱,所以無人能因行律法稱義(羅8:3)。
        事實上,聖經稱神的誡命為「義」,也稱聖徒為「行義之人」。例如,聖經告訴我們撒迦利亞和他的妻子「在神面前都是義人,遵行主的一切命令禮儀」」(路1:6),顯然這是指律法的性質是「義」的, 「義人」是遵行義的誡命之人。神稱律法中的誡命為義;但除非人遵守全部的誡命,否則人無法因此稱義,而且人每一次過犯都破壞了律法。既然律法只吩咐我們行義,就律法本身而言,每一條誡命都是義的;就應當遵行誡命的人而言,他們不能因遵守了一條誡命而贏得稱讚,因為他們違犯了許多條誡命。即使他們遵守某一條誡命的行為,也總是因有瑕疵而不完全,所以不能說是真正的「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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